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扫雪与同事冲突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某法院审结一起典型工伤认定案,明确工伤认定核心边界,一审、二审均驳回该员工诉求,为劳资双方及劳动者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案件简介
小陈系某公司在职职工,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2024年2月21日清晨6点半,该公司另一员工按安排带领小陈等人扫雪,小陈未按时到岗,带队员工立即将情况告知公司班长。
班长随即电话通知小陈到岗履职。小陈抵达后,未配合工作,反而因不满被催促,对带队员工言语辱骂、挑衅,并先后三次动手推搡,主动挑起冲突。
前两次被推搡后,带队员工保持克制、未反击,继续扫雪避嫌。直至第三次被推搡,带队员工才被迫与小陈扭抱,双方拉扯中摔倒,导致小陈受伤。
事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约定带队员工一次性赔偿小陈28000元,小陈放弃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双方就此了结纠纷。
小陈认为,其受伤系履职扫雪过程中发生,与履职有法律因果关系,且和解协议可佐证其不承担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2024年7月15日,其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受理后,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作出决定,认定小陈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小陈不服该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重新认定工伤。法院一审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小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其工伤主张未获支持。
案件解析
本案核心争议:小陈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扫雪与同事冲突受伤,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其核心要件是暴力伤害与履职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同时需考量劳动者处理纠纷的方式是否阻却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小陈因扫雪到岗事宜不满,主动对带队员工言语攻击、三次推搡引发冲突。带队员工前两次均克制未反击、继续履职,小陈却未收敛,最终导致矛盾升级、自身受伤。
小陈的过激行为与履职无关,其主动挑起冲突、处理方式不当,自身对伤害有明显过错。其虽在工作时间、场所受伤,但伤害系自身过激行为所致,与履职无直接、必然因果联系,不符合工伤认定要件。
此外,小陈主张和解协议可佐证其无主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该协议系双方民事赔偿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责任依据,亦无法改变其自身过激行为引发伤害的核心事实。综上,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法院驳回诉求均合法有据。
核心法条链接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相关规范性文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需满足暴力伤害与履职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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