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责险产品
安责险产品繁多,各地有不同的保险实践,所以有公司会区分全国性产品条款和地方性产品条款。
1. 全国性产品:同样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公司也有不同的版本,因为新安全生产法针对高危行业和非高危行业,要求不一样,高危行业是强制投保,而非高危行业是鼓励投保,所以报备了不同的条款。当然对于细分的领域,可能也会报备一些条款,比如单独报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等等。
2. 地方性产品:包括上海、山东、河北、北京、新疆、湖南、陕西、天津、江西、福建、江苏、深圳等多个地区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统保的条款和产品。
3. 主要附加险:主要附加险有:附加补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附加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职业病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保险条款、附加因公外出保险条款等。
(二)主要保障内容
虽然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条款种类繁多,但是主要保障内容大同小异,大多就是雇主责任险加上公众责任险的保障再加上搜救费用。有些公司是将保险责任放在一起,除外责任也是在一起写出来。但是有些条款是分不同的部分,由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几部分组成,每部分有自己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以下以某全国性保险公司条款为例: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点评:此条比较类似雇主责任险的保障。此处“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点评:此条比较类似公众责任险的保障。此处“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搜寻、抢救人员而发生的搜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点评:此条类似施救费用。此处“搜救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为了减少伤亡,采取搜救失踪人员、现场紧急救助等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将被保险雇员运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搜救费用。
有一些条款也保了一些检验费用,比如: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
(三)主要除外责任
同样以某全国性保险公司条款为例: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3.各种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点评:上面几条在其他保险中也基本列为除外。第一点中,其他险种会把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列为除外,但是安责险没有除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6.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点评:此两条可以通过附加险来扩展。
7.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点评:疾病死亡在健康险下保障。
9.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伤亡的;
10.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醉酒导致自身伤亡的;
11.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自残或者自杀的。
▶点评:违法行为、醉酒、自杀在意外险中也是除外的,此处更多是为了转移企业的经营风险,故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进行设备检测、维修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在此限;
2.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的。
▶点评:此条除外与生产活动息息相关,被保险人要做到首先要合法经营,然后要安全经营。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任何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点评:安责险主要的保障对象还是人,所以财产损失一般除外,但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扩展回来。对于罚金,抵触法律,一般责任险都不保。
(四)通常限额:
责任限额通常包括从业人员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伤亡累计责任限额、第三者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第三者伤亡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人员搜救费用责任限额、人员搜救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1、累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一般高过每人死亡限额,比如每人死亡限额为60万-80万,累计事故赔偿限额可能达到10个人的全部死亡600-8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可能设置在5个人的全部死亡300-400万。累计及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通常也根据不同行业,设置不同的赔偿限额。
2.每人死亡限额确定:
▶从业人员:一般有自己的工伤保险,有些地方安责险会按照社会公众死亡补偿金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一次性死亡补偿金的差额确定。
▶社会公众: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计算,比如北京是20倍计算确定。
3.每次事故人员搜救费用:通常责任限额比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低,通常为每次事故的一定比例,比如江苏地区为20%,广东韶关为1/3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