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的团建本是凝聚团队的纽带,但员工在集体活动中突发意外,究竟属自甘风险还是工伤?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小陈入职某投资公司。一个多月后,该公司合作方举办销售相关活动,设置拔河比赛环节。投资公司将其定性为“公司集体活动”,通知并指派小陈与另一同事参赛。
活动当日下午,拔河比赛结束后,小陈突发剧烈不适,被紧急送医,最终因右室心肌病引发心跳骤停,于当日离世。
2022年1月,小陈近亲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补正材料后被受理。经查,小陈系业务员,事发当日下午先在活动现场开展本职工作,后服从安排参赛,赛后休息时突发疾病。
同年7月,人社局认定,小陈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未超48小时,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投资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员工受单位指派参与集体活动伤亡,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还是职务行为,能否视同工伤?
投资公司辩称,拔河比赛系文体活动,员工参与属自愿,应认定为自甘风险,与工作无关,不应算工伤。
小陈近亲属及人社局认为,活动系公司指派,与业务合作、团队建设相关,属职务行为延伸,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条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拔河比赛旨在增进双方合作、凝聚团队,投资公司主导并指派员工参赛,体现其经营管理意志,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
从时间和场所看,事发于该员工工作时间内,活动地点系工作场所合理辐射范围,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件;从行为属性看,员工参赛系服从指派,属职务行为延伸,不构成自甘风险。
同时,该员工抢救时间未超48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视同工伤规定。投资公司作为活动受益方,主张自甘风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综上,法院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法官明确,“因工受伤”与“自甘风险”的核心界限,在于员工行为是否与工作相关、是否受单位指派。
从法律层面,“工作原因”不仅指直接生产劳动,还包括与工作相关、为单位谋利的活动,团建属此类,员工服从指派参与系职务延伸。
从权责平衡看,团建成本和收益均由单位承担享有,依据“谁受益、谁担责”原则,单位应对员工人身安全负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员工服从单位安排参与相关活动突发意外,应认定为工伤;个人自发参与无关文体活动受伤,可能属自甘风险,需自行担责。
核心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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