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接报案
客户报案后,保险公司一般由坐席派工给相应的企业财产险查勘员。
二、查保单抄件
由于企业财产险险种较多、标的特殊、承保方式多种多样,查勘员在接到报案后,需查询相应的保单,保单内容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投保保险标的清单,保险协议。查抄保单应达到以下目的:
1、确认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地点范围、保险金额以及投保比例。
2、确认客户投保险种及保险标的,根据被保险人报案信息及承保险别及保险标的情况,初步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损失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财产。
3、了解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企业财产险保单中,一般会有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双方共同确认的特别约定,用于约定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 被保险人的特殊义务、特殊除外责任及附加险情况等。比如:
保险金额按照20XX年XX月财务账册数(报表数)确认。
保额确定依据详见投保清单。
附加盗窃险。
4、确认保险标的地址,企业财产险一般只承保位于存放于固定地址内的财产,企业财产险保单中会对保险标的地址做特殊的记录,如果被保险人承保的是多个地址的财产,一般会附有地址清单,列明地址的明细及相应地址的保险金额。

三、现场查勘
查抄底单后,应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应该有如下一些重点:
(一)责任判定及判定后。到达现场后,应尽量多的向被保险人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了解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做相应的记录。搞清楚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后,就可以进行责任审核了。
责任审核应该严格遵照保单条款及特别约定的规定。按照保险的近因原则,确定造成事故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从而确定本次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的两种形式:
列明式保单,即保单中已经将保险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没有在保单中列明的保险事故即为除外责任。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即属于此类保单。对于列明式保单责任的审核,应把出险原因详细对照保单责任,只要能证明保险事故是由于保单列明的原因造成,保单责任即宣告成立。
非列明式保单,此类保单中明确定定义了保单的除外责任,而对保险责任没有列明。此类保单一般在保险责任中进行如下说明:除本条款中 “二、除外责任”规定意外的其他原因,例如机器损坏险即属于非列明式保单。对于非列明保单责任的审核,应把重点放在除外责任,只要保险事故不是由于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造成,保单责任即宣告成立。
(二)确认损失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应该结合保单承保财产大类大概确认出险标的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比如: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器设备,而损失的确实是机器设备或类似的财产,则可以大概确认属于保险财产。但是这些只是大概确认,正式确认还需后续的一些查账工作。确认保险财产一般有以下方法:
1、固定资产损失(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室内装修及家具),在核实受损标的以后,并确认客户投保了固定资产,了解受损标的入帐情况,是跟随其他入帐还是单独入帐,入帐科目情况如何,是否入固定资产科目,何时入帐。
如果客户投保是附有清单,则需确认受损财产是否为清单内财产。
2、存货损失,存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及低值易耗品,查勘时要确认损失财产是否为企业存货,即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存货帐或相应的入帐凭证。
(三)清点损失,此处不展开。
(四)查账。
查账作为财产险查勘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如下:
1、固定资产的查账:
核实承保时的作为承保依据的固定资产原值及其标的组成。
核实出险表的的入帐时间,确定是否是在依据承保的时间之前入帐,从而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核实出险标的的原值单价和数量。
2、存货的查账:
核实存货出险时的账面原值;
核实出险标的的单价;
核实损失的数量。

四、损失核定及理算
一旦责任成立,损失清点完毕,将会进入损失核定的环节。损失的核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损失数量的核定
损失数量的核定主要依据查勘是填列的损失清单,损失核定是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当初清点的数量与被保险报损的金额不一致,因此,为了防范此类问题,要求现场清点应尽量仔细,逐一对损失项目进行填列,清点完毕后,要求被保险人相关人员在损失清单上签字或被保险人签章确认。
对于一些无法现场清点的保险标的损失,例如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洪水冲走库存产品,应在查勘时进行查账,查阅盘点表、出入库单、库存明细账等财务资料。如若被保险人没有账册或账册不全,则应采用调查、对比等方法,从而大致确定最大的损失数量。
(二)单价或价格的核定
对于单价的核定,一般依据发票、维修合同、修复工程预算、结算书、成本核算表。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被保险人虚报多报的情况,造成单价与实际的市场存在偏差。为了有效的防范此类风险,核实单价时不能单单依据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还需到市场上询价,核实单价。实践中,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在修复前向保司报详细的修复方案及详细预算,按照修复方案及详细预算向市场询价;对于金额差别较大的项目,应向被保险人进行沟通。损失数量与单价确认后,即可计算损失金额,但是损失金额并非最后赔付的金额。需要按照保单条款及承保条件进行理算。
(三)损失理算
企业财产保险的理算,有如下几种理算方法: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的特点是赔偿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赔付损失金额等于损失金额;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最多赔付保险金额.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一般运用家庭财产保险、定值保险中。
计算公式为:
(1)出险时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出险时保险标的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进行赔偿,也就是说 ,赔款不仅和损失金额相关,而且也和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有关系,一般企业财产保险适用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多用于财产类的各险种的赔款计算。计算公式为:
(1)出险时,保险标的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出险时,保险标的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3)出险时,保险标的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时,即不足额投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价值
因此在理算时,首先要确定损失财产的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
3、保险价值的确定
在财产综合险、机损险保单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在市场上购置同样规格,同样型号、功能保险财产的价格,即:
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新的保险财产市场价
财产一切险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损失时候的市场价。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因此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可以从被保险人的财务资料中获得(一般包括在资产负债表及流动资产明细账中)。
4、保险金额的确定
如果保单约定:保额确定依据详见投保清单。那么其保险金额即为清单上约定的金额。
如果保单约定:保险金额根据某年某月财产报表原值确定。那么对于某个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即是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从中可以找出剔除项目的具体金额)中得出。
从资产负债表、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分类帐中可以得出作为承保依据的固定资产原值(总帐中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明细帐中剔除的不保项目),对比保险金额可以显示是否完全投保,如按照帐面原值完全投保,为该标的的帐面原值,如不完全投保,按照出险标的帐面原值与作为投保依据的帐面总原值的比例计算出险标的保险金额,即:出险标的保额=固定资产保额*出险标的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标的原值。
5、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即在约定限额内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超过约定限额则不予赔偿。
限额赔偿方式多用于各类责任保险的赔偿计算。
6、免赔额的适用
免赔额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情况,对一些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参考保险标的自然损耗或为加强被保险人防灾意识而规定的一个免责限度,在这个限度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理算时,一般完整的计算公式为:赔付金额=(损失金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免赔额。

2026-05-18 15:43:49
2026-05-18 15:42:03
2026-05-18 15:40:00
2026-05-18 15:35:04
2026-05-15 11: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