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专门保险,主要承保机器和设备在装置过程中的“一切险”。 该险种主要承保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以及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核心区别在于:保险标的风险集中度不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而建筑工程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风险类型侧重不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在建筑物内,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建筑工程险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试车期风险方面,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试车期的风险集中且损失率高,是安装工程一切险特有的重要风险阶段。
工程保险起源于锅炉保险。1924年,大西洋保险公司和安联保险公司推出安装工程一切险。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开始办理工程保险业务,两者共同组成最初的工程保险业务市场。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一、产品特点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与建筑工程险同属综合性的工程保险业务,但又有其明显的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安装工程保险,以安装项目为主体的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虽然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需要进行一定范围及一定程度的土木建筑,但安装工程保险承保的安装项目始终在投保工程建设中占主体地位,其价值不仅大大超过与之配套的建筑工程,而且建筑工程的本身亦仅仅是为安装工程服务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 。
2.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最大。在建筑工程保险中,保险风险责任一般贯穿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而在安装工程保险中,机器设备只要未正式运转,许多风险就不易发生。虽然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整个安装过程有关,但只有到安装完毕后的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各种问题及施工中的缺陷才会充分暴露出来。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 。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各种机器设备本身是技术产物,承包人对其进行安装和试车更是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机器设备本身的质量如何、安装者的技术状况、责任心、安装中的电、水、气供应以及施工设备、施工方式方法等均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安装工程虽然也承保着多项自然风险,但与人的因素有关的风险却是该险种中的主要风险。此外,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保险是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专门保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工厂用的机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项目,典型项目类型包括发电厂、制造和装配设施、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电信中心等。安装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主要是指安装的机器设备及其安装费,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供电,通讯设备等)均包括在内.此外,为完成安装工程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以及为工程服务的土木建筑工程,工地上的其他财物,保险事故后的场地清理费等,均可作为附加项目予以承保.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似,既可以作为基本保险责任,亦可作为附加或扩展保险责任。
同建筑工程险一样,所有对安装工程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成为被保险人,安装工程保险主要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均可投保安装工程险。

三、保险标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四、保险责任
物质损失: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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