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损失核定及理算
一旦责任成立,损失清点完毕,将会进入损失核定的环节。损失的核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损失数量的核定
损失数量的核定主要依据查勘是填列的损失清单,损失核定是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当初清点的数量与被保险报损的金额不一致,因此,为了防范此类问题,要求现场清点应尽量仔细,逐一对损失项目进行填列,清点完毕后,要求被保险人相关人员在损失清单上签字或被保险人签章确认。
对于一些无法现场清点的保险标的损失,例如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洪水冲走库存产品,应在查勘时进行查账,查阅盘点表、出入库单、库存明细账等财务资料。如若被保险人没有账册或账册不全,则应采用调查、对比等方法,从而大致确定最大的损失数量。
(二)单价或价格的核定
对于单价的核定,一般依据发票、维修合同、修复工程预算、结算书、成本核算表。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被保险人虚报多报的情况,造成单价与实际的市场存在偏差。为了有效的防范此类风险,核实单价时不能单单依据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还需到市场上询价,核实单价。实践中,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在修复前向保司报详细的修复方案及详细预算,按照修复方案及详细预算向市场询价;对于金额差别较大的项目,应向被保险人进行沟通。损失数量与单价确认后,即可计算损失金额,但是损失金额并非最后赔付的金额。需要按照保单条款及承保条件进行理算。
(三)损失理算
企业财产保险的理算,有如下几种理算方法: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的特点是赔偿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赔付损失金额等于损失金额;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最多赔付保险金额.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一般运用家庭财产保险、定值保险中。
计算公式为:
(1)出险时保险标的损失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出险时保险标的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进行赔偿,也就是说 ,赔款不仅和损失金额相关,而且也和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有关系,一般企业财产保险适用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多用于财产类的各险种的赔款计算。计算公式为:
(1)出险时,保险标的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出险时,保险标的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3)出险时,保险标的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时,即不足额投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价值
因此在理算时,首先要确定损失财产的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
3、保险价值的确定
在财产综合险、机损险保单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在市场上购置同样规格,同样型号、功能保险财产的价格,即:
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新的保险财产市场价
财产一切险中,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损失时候的市场价。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因此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可以从被保险人的财务资料中获得(一般包括在资产负债表及流动资产明细账中)。
4、保险金额的确定
如果保单约定:保额确定依据详见投保清单。那么其保险金额即为清单上约定的金额。
如果保单约定:保险金额根据某年某月财产报表原值确定。那么对于某个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即是从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从中可以找出剔除项目的具体金额)中得出。
从资产负债表、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分类帐中可以得出作为承保依据的固定资产原值(总帐中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明细帐中剔除的不保项目),对比保险金额可以显示是否完全投保,如按照帐面原值完全投保,为该标的的帐面原值,如不完全投保,按照出险标的帐面原值与作为投保依据的帐面总原值的比例计算出险标的保险金额,即:出险标的保额=固定资产保额*出险标的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标的原值。
5、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即在约定限额内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超过约定限额则不予赔偿。
限额赔偿方式多用于各类责任保险的赔偿计算。
6、免赔额的适用
免赔额是保险公司针对不同情况,对一些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参考保险标的自然损耗或为加强被保险人防灾意识而规定的一个免责限度,在这个限度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理算时,一般完整的计算公式为:赔付金额=(损失金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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