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一条款将原本不属于典型工伤的疾病突发情形纳入保障范围,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然而,法条中的 “工作时间” 和 “工作岗位” 如何界定,成为此类案件判定的核心难点。
“工作时间” 的弹性边界 |
工作时间并非局限于固定的打卡时段,法律允许基于工作性质和生活需求进行合理延伸。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曾指出,劳动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但对于午餐休息时段,其自主性与工作关联性的界限模糊,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
“工作岗位” 的空间拓展 |
工作岗位的认定也从物理空间向功能性空间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岗位” 不仅指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包括与工作相关的合理区域。
例如,员工前往单位食堂就餐途中受伤,法院曾以 “为了实现工作目的” 为由认定为工伤,但午餐后休息场景的认定更为复杂。
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与突破
在司法裁判中,对于午餐后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支持认定工伤的典型判例 |
某制造企业员工因生产线任务紧张,连续高强度工作数周。午餐后在车间休息室小憩时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该员工日常工作强度大,午餐休息是为恢复体力、保障后续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合理延续,最终认定为工伤。
此类判决体现了 “保护劳动者权益” 的司法导向,尤其对长时间连续作业的行业具有指导意义。
不予认定工伤的审慎裁判 |
另一案例中,某公司员工午餐后前往附近公园散步,突发疾病死亡。
法院认为,该时段员工完全处于自由支配状态,活动地点已脱离单位管理范围,且无证据表明疾病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未认定为工伤。
这类判决强调 “工作关联性” 的实质审查,避免工伤认定范围过度扩大。
工伤认定的多维考量要素
除时间和空间因素外,司法实践中还会综合以下要素判断:
工作强度与疾病诱因 |
若员工长期承受超负荷工作压力,或用人单位存在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即便在休息时段发病,也可能被认定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程序员因项目赶工连续熬夜,午餐后猝死,法院可能结合其工作记录、加班证明等证据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的管理介入 |
若企业对午餐时段有明确管理要求(如集体就餐、强制午休),或休息区域属于单位专属空间(如内部休息室),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工作时间。反之,员工完全自主安排的活动,认定工伤的难度较大。
疾病突发的具体场景 |
突发疾病的地点、状态也会影响判定。如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相较于在外部商场就餐,更易被认定为与工作相关;若发病时仍处于处理工作事务状态(如用餐时接听工作电话),也可能成为认定工伤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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