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里,意外事件有着明确且严格的界定,它必须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事件,并且要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损害。只有完全符合这些特征的事件,才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
所谓 “外来的”,指的是因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造成的伤害。
比如车祸,车辆的撞击是来自外界的暴力因素,使得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溺水也是外界的水导致人体缺氧等损害。这类伤害通常会在人体外表或内在留下明显的损害迹象。
而像突发心脏病跌倒死亡,是由于身体内部的心脏病变引发,并非外来因素,所以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所定义的意外事件。
“突发的” 强调事件突然、快速地发生并侵袭造成伤害,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和偶然性。
交通事故中的撞车瞬间,或是空中坠物毫无预兆地砸压,都符合这一特点。
与之相对,长期在某种环境下工作造成的伤害,如职业病,是长时间积累形成的,并非突发,不在意外事件范畴。
“非本意的” 意味着伤害是被保险人无法预见、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所致,具有不可预见性。
飞机坠毁、火车脱轨这类难以预料的灾难,一旦发生导致人员伤亡,就属于非本意的意外事件。
而饮酒过量死亡,是被保险人自身可控制的行为导致的后果,能预料且可避免,自然不能被认定为意外。
“非疾病的” 明确损害不是由被保险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
脑溢血发作、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这些都是身体自身疾病引发的伤害,不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