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班路上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这一问题的答案,往往取决于 “上下班时间”“路线”“责任划分” 三个核心要素。
近日,山西省一起工伤认定案例引发关注: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提前 7 分钟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公司以 “私自早退” 为由拒绝承认工伤,最终人社部门和法院均认定属于工伤。这一案例的判决逻辑,为企业和劳动者厘清了 “上下班时间” 的认定边界。
案情回顾
卢某是某电子公司的生产车间员工,公司规定下午下班时间为 18 时。2023 年 8 月 15 日,卢某于 17 时 53 分打卡下班,驾驶私家车离开厂区,7 分钟后行至距离公司 3 公里的路口时,与一辆闯红灯的货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电子公司提出异议:“卢某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擅自离开,属于早退,其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调查发现,卢某 2023 年 2 月入职后,考勤记录显示其半年内的下班打卡时间均在 17 时 50 分至 18 时之间,最早 17 时 50 分,最晚 18 时 02 分,公司从未对其提前几分钟下班的行为进行过警告、处罚或书面纠正。结合车间生产流程(17 时 30 分完成当日生产任务后,员工可整理工具、清洁工位,17 时 50 分左右陆续离开),人社部门认定卢某的下班时间属于 “合理范围”,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电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卢某的提前下班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公司长期默认该行为,应视为对下班时间的实际认可,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法律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 “提前 7 分钟下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 “上下班途中” 的时间范围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需结合 “合理性” 与 “用人单位态度” 综合判断。
01
“合理时间” 的认定: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弹性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上下班时间” 并非严格限定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点,而应结合工作内容、工作惯例、生活常理等因素,认定 “合理的时间区间”。具体包括:
▪ 提前下班的合理性:若员工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因个人合理需求(如接送孩子、就医)提前几分钟离开,且未影响工作,属于合理范围;
▪ 延迟下班的合理性:因加班、处理突发工作等原因延迟下班,离开单位的时间属于合理下班时间;
▪ 通勤时间的合理性:从单位到居住地的正常通勤时长内发生事故,即使略超出预期(如遇堵车),仍可能被认定为合理时间。
本案中,卢某提前 7 分钟下班,且半年内保持这一规律,公司未提出异议,结合车间生产任务完成时间,其离开时间具有合理性,应视为 “下班途中”。
02
用人单位的 “默认行为” 可改变 “规定时间” 的效力
电子公司主张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但法院指出,规章制度的效力需以 “实际履行为准”。
若用人单位长期默认员工的某种行为(如提前下班、延迟打卡),未进行管理干预,应视为对该行为的认可,形成 “实际履行的惯例”。
司法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是否 “默认” 主要看三点:
▪ 是否有书面警告、处罚记录;
▪ 是否在员工手册、会议中明确禁止该行为;
▪ 其他员工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单位是否统一管理。
本案中,电子公司既未对卢某的提前下班行为作出任何处理,也未在考勤制度中明确 “提前 1 分钟下班即属早退”,应视为对该时间的实际认可,不能再以 “规章制度规定” 为由否定工伤认定。
03
与 “私自离岗” 的本质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提前下班” 与 “擅自离岗” 存在本质区别:
▪ 合理提前下班:完成工作任务,在惯例时间范围内离开,未影响工作;
▪ 擅自离岗:未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脱离岗位,且超出合理时间范围(如提前 1 小时离开处理私事)。
若员工属于擅自离岗,途中发生事故,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例如,某员工下午 3 时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去商场购物时发生车祸,法院认定其不属于 “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时间” 的判断应以 “合理性” 为核心,既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行业惯例和生活常理。企业若想避免类似争议,需在制度明确性、管理及时性上下功夫,而劳动者遭遇事故后,也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说到底,法律对 “上下班途中” 的保护,本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提前 7 分钟还是延后 7 分钟,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应得到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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