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专题】雇主责任保险风险调查及风险控制实务


一、雇主责任保险风险调查

保险公司在承保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有关方详细了解其有关情况,必要时派员直接参与现场调查,以便对业务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进一步审核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准确真实与否。保险人为了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还应对其他相关风险情况进行查勘。保险人一般应调查、核实下列主要事项:

 

第一,行业类别。这是指投保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属于哪类行业,如系生产企业,还应确定其工业风险等级,有无影响其所聘用员工安全生产或健康的特殊危险存在,都为哪类危险。

 

第二,作业场所的设计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将影响员工的身体;是否有必有的卫生技术设施,若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射线设施等,都将增大企业的风险。

 

第三,工种类别。这是指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数(健康状况及收入情况以及雇员工种分类及其技术熟练程度。对于有投保高赔偿限额的人员,必须附有该类人员近期体检材料作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的必要资料。工种类别如办公室文职人员、动力机械操作人员、外勤销售人员等各类人员的比例。

 

第四,员工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及应急抢救措施或手段如何?有无医务室及专职医疗人员、合同医院及与最近医院的距离。

 

第五,被保险人的管理人员结构及水平如何?是否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是否规定了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章,并有相应措施保障其实施,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对于赔偿限额水平较高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何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劳资关系如何。劳资关系紧张,会带来各种不利的后果,加大雇主险业务的风险。

 

第七,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记录,损害情况如何?员工及家属的索赔情况如何?

 

第八,被保险人以往的保险记录,是否有被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发生;以往的赔款情况;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第九,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被保险人对所聘用员工因为意外或患职业病而造成伤残、死亡等规定的赔偿原则及限额高低。对劳动合同中拓展过宽范围,要注意评估,可能带来的长尾业务,要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第十,承保区域范围有无特殊要求。需扩展海外临时业务的,对其必须加以批注,并定为参照国内同类医疗费用赔付,或仅负责死亡伤残责任,限制扩展区域正处于动乱之中的国家范围。

 

第十一,被保险人有无扩展责任要求及与扩展责任相应的风险如何。对于扩展误工等各种费用类补助的责任,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即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值,以避免人为拖长住院期的现象。

 

通过对以上事项的了解,对于被保险人及其所聘用员工的情况都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保险人依据承保政策,可以制订出合理的保险方案。

 

二、雇主责任保险风险评估

雇主责任保险风险评估,一般通过一系列的指标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的风险评估一般用微观、宏观等方面的指标来考评企业风险的大小。

 

(一)微观方面的评估

保险公司通过雇主责任保险风险调查,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状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能清晰知道企业的风险节点在哪些方面,企业应对危机的制度是否健全等,从而得出拟投保企业是属于优质客户,还是普通客户、劣质客户,为下步承保方案的厘定打下基础。

 

(二)宏观方面的评估

风险评估应参考宏观方面的因素,拟承保企业行业的风险总体状况、风险等级,如有些公司会参照政府统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得出,从而可知企业风险的大小。根据风险大小将行业分为:风险较小行业、风险中等行业风险较大行业。

 

宏观方面的风险因素还有如下指标:伤亡次数,伤亡人数,伤亡人次数等绝对数指标;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按产品和产量计算的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宏观风险还包含政府的政策变动。

 

因此,风险评估报告可从宏观方面如当地政府的政策变动风险、结合上述绝对及相对指标和风险类别等方面分析。同时,保险公司还从微观方面如企业的风险调查等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道德风险,从而得出较为系统且客观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雇主责任险的风险控制

在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控制与管理,以将拟承保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一揽子业务形式

一揽子业务形式不管是对于投保企业的风险分散,还是降低雇主责任保险经营机构的风险都是有利的。

 

此种模式,是鼓励投保人将其所有险种向保险公司投保,即一揽子形式。对拟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企业,保险公司鼓励将其所有财产向保险公司全部并足额进行投保,可获得支付更低的保险费率的待遇。这种普通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有机结合,扩大了险种的责任范围,增大了保费的总量,实际上使各险种起到互补作用,从而有效降低雇主责任保险的单一风险。

 

(二)建立与投保人的利益共同分担机制

与投保人的利益共同分担就是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雇主责任保险部分风险份额,即承保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业务设定一定比例的免赔率或固定的免赔额,由投保企业自已承担。此种做法的优点是:可促使投保企业尽责做好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工作,强化监测机制,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尽其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可减少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索赔和理赔压力,雇主责任保险小案较多,由于设定免赔而使大量的小案不用赔付,势必大大减少报案量,有效降低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工作量,而一旦发生大案,企业又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风险得到有效的分散。此种共同分担机制方式将使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实现双方共赢。

 

(三)对投保客户的条件限制

一是选择合法性和规模性的客户。这依据企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资产负债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是否有不良记录等。信用好、规模大的客户可作为保险公司潜在的客户,此类企业的道德风险将会相对较低。

 

二是保险限额的控制。依据企业行业类别、企业员工的职业类别、员工工资的高低设置合理的保险金额。一般而言,行业类别、员工职业类别风险高或员工工资低的企业险限额应低些;相反,则保险限额可设置高些。

 

三是设置合理的保险费率。企业信用记录良好、行业类别和职业类别风险低、风险评估好的客户,费率可低些;反之,应提高费率。

 

四是对劳动合同的约定。投保时要求提供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限制企业因为保险而随意扩大责任的行为。承保前审核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并作为周定费率的一个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