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方案推广
方案适用范围
01
政策要求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应投保安责险;(总承包工程,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可分为“三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首次分阶段申请时需明确本次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名称,取得唯一工程编码和监督登记编号。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投保;联合体形式的,应由主体方投保,其他成员方分摊费用;(建设单位可代为购买)
02
判断方式
对于已报建项目:
通过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平台(https://gzsm.org.cn/js/static/modules/platform/themes/projectlist/completelist.html)查询
自律方案

保险特别约定:
一
保险特约
1.投保人应当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前,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费。
2.工程信息及承保区域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承保区域):
(3)合同造价:
(4)合同工期:
3.本保单整单累计赔偿限额 XX 万人民币,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XX 万人民币。分项保险责任:
(1)从业人员、第三者死亡责任: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160万元。
(2)救援费用、诉讼费费用及事故鉴定费用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XX 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在每次事故限额内赔偿。
(3)从业人员、第三者伤残责任:每人伤残赔偿限额 50 万元,从业人员伤残评级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第三者伤残评级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执行。
(4)从业人员、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5 万元。在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
费用。
(5)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 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在每次事故限额内赔偿。
(6)从业人员猝死责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猝死,每人赔偿限额为 20 万元。
4.本保单为不记名投保,且不承保 65 周岁及以上从业人员的任何责任。
5.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戴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
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 2 米及 2 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被保险人如系涉及特种行业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签发的特种作业证。
6.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 1000 元,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1000 元。
7.工程因故停工的,被保险人需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8.本保单终止期限以工程实际完成日期为准,若工程提前完工,则本保单保险期限以工程实际结束日期为准。保险期间届满
时工程未竣工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前 15 日内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即视为本保单保险期限届满之日为工程实际完成日期,保险人不再承担本保单约定的赔偿责任。
9.发生亡人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发生伤人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若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0.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协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并落实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安全评价;(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事故预
防技术服务服务频次为 XX。
11.本特别约定与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条款为准。
12.本保单适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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