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身亡拒赔?法院:属意外需赔付


高温作业时中暑身亡,算不算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范围?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劳动者和企业。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 “中暑属于疾病” 为由拒赔,而法院的最新判决打破了这一惯性认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一则典型案例中明确:因外界高温导致的中暑身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更为高温作业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案情回顾

2019 年 2 月,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为包括赵某峰在内的 87 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 1 年,每人保额 40 万元,保险责任涵盖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等。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同时将 “因疾病导致的伤亡” 列为免责情形。

2019 年 8 月 1 日,赵某峰受公司委派在某造船有限公司的船舱内从事劳务施工。当日室外气温高达 38℃,封闭的船舱内温度更高,且通风条件极差。13 时 30 分左右,赵某峰在作业中突然神志不清,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院前死亡。同年 9 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峰的死亡为工亡。

赵某峰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 40 万元身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 “中暑属于医学上的疾病,符合免责条款” 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峰近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 40 万元保险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围绕以下三点展开:

01

中暑并非当然属于 “疾病” 免责范围

法院指出,保险条款中 “非疾病” 的约定,核心是排除被保险人内生性疾病(如自身器官衰竭、先天疾病等)引发的伤亡,而非排除因外部因素突然诱发的身体异常。

从医学角度看,中暑是人体在高温环境下因热量积蓄过多、散热障碍导致的急性热损伤,其发生与外界高温环境直接相关。

本案中,赵某峰在封闭高温船舱内作业,中暑的直接原因是外界极端环境,而非自身健康问题,因此不属于条款中的 “疾病” 免责情形。

02

中暑身亡符合意外伤害的 “三要素”

法院结合保险条款对 “意外伤害” 的定义,认定赵某峰的情况满足 “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 三大核心要素:

▪ 外来性:伤害源于外界高温环境,而非身体内部机能病变。船舱内 38℃以上的高温属于 “外来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赵某峰身体机能受损。

▪ 突发性:尽管热量积蓄需要过程,但中暑症状的显现具有突然性。赵某峰在短时间内从正常作业到神志不清,符合 “突发” 特征,超出一般人可预见范围。

▪ 非本意性:赵某峰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中暑,不存在主动追求或放任风险发生的主观故意,符合 “非本意” 要求。

03

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法院还指出,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仅以 “特别提示阅读背面条款” 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未对 “疾病包括中暑” 这一非常规理解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中暑是否属于疾病” 存在歧义,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歧义向投保人作出清晰解释,因此相关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认定的裁判逻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需紧扣以下三大标准:

01

外来性:伤害源于外部因素,而非身体内部

“外来性” 强调伤害的起因是被保险人身体以外的客观事件,如高温、撞击、电击等,而非自身健康问题。需注意:

外部因素既包括物理性接触(如被物体砸伤),也包括环境影响(如高温、低温、有毒气体);

若外部因素与内部疾病共同作用导致伤害,需根据 “近因原则” 判断主导原因。如本案中,外界高温是唯一直接原因,应认定为外来性。

02

突发性:事故发生突然,超出合理预期

“突发性” 并非指瞬间发生,而是强调事故的发生过程不可预见、非渐进性。例如:

▪ 长期在低温环境工作导致关节炎,属于渐进性伤害,不满足突发性;

▪ 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有害气体导致中毒,属于突发性伤害,符合条件。

03

非本意性:排除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非本意性” 要求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排除以下情形: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 明知风险存在仍放任结果发生(如未采取防护措施参与高风险活动)。

本案中,赵某峰在正常工作中遭遇中暑,主观上无过错,显然符合非本意性要求。



本案的判决核心在于:保险条款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文字表面,而应回归 “分散风险、保障权益” 的保险本质。中暑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关键是对 “风险来源” 的判断 

▪ 若源于外界环境因素突然或剧烈变化,超出人体正常耐受范围,直接诱发中暑,就应当获得保障;

典型场景

▪ 极端高温环境作业:如密闭船舱、冶金车间等场所,短时间内温度骤升至 40℃以上,即使健康人群也难以承受,导致急性热射病(最严重的中暑类型)。

▪ 高温天气下高强度劳动:在烈日下连续从事重体力劳动(如建筑施工、快递配送),身体散热机制短时间内崩溃,引发中暑。

▪ 环境温度骤变:从常温环境突然进入高温高湿环境(如夏季突然进入未通风的温室大棚),身体无法快速适应导致中暑。

▪ 若因自身健康问题诱发,个体因潜在疾病或特殊体质,在普通环境下(如温度未达危险值、活动强度适中)发生中暑,此时中暑更接近 “疾病发作”则另当别论

典型场景

▪ 患有基础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疾病患者,因身体调节能力差,在 30℃左右的普通环境中即可能中暑。

▪ 特殊体质或隐疾:如先天性汗腺发育不良者,即使在常温下也易因散热障碍引发中暑,且症状与自身生理缺陷直接相关。

▪ 未遵医嘱导致风险叠加:如明知自己不适宜高温环境,仍擅自停用药物(如降压药、退烧药)并暴露于中等高温环境,引发中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