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 年 10 月 3 日,湖南某绿化公司员工张伟像往常一样上白班。据同事苟某回忆,当天上午 10 点左右,张伟就说天气热想早点下班,两人短暂休息后,下午 1 点继续干活时,张伟又提到 “肚子胀不舒服”;下午 3 点 50 分,张伟再次表示身体不适,两人便结束工作,张伟在小区休息片刻后,于 4 点 50 分返回住处。
10 月 4 日,同事发现张伟躺在卧室地板上已无生命体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张伟死亡时间为 10 月 4 日 0 时,死因为心脏性猝死;司法鉴定进一步明确,其系急性自发性(高血压性)脑出血快速死亡。
2023 年 2 月,张伟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却遭到绿化公司反对 —— 公司认为,张伟在住处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同年 4 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场围绕 “视同工伤” 的法律纠纷就此展开。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两点:
01
张伟的死亡是否满足 “工作时间 + 工作岗位” 要件?
家属认为,张伟在上班期间已出现身体不适,病情的发生与工作相关,后续猝死是病情发展的结果,即便死亡地点在住处,也应关联到工作场景;且张伟作为普通劳动者,并非医学专业人士,无法精准判断病情严重性,下班后先休息再决定是否就医,符合人之常情,不应因 “未立即送医” 否定工伤属性。
但公司和人社局反驳:张伟在下午 3 点 50 分因不适提前下班,4 点 50 分返回住处,此时其已脱离工作状态,不属于 “工作时间”;死亡地点在住处,也不符合 “工作岗位” 范畴,且其未在工作场所内死亡,也未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不符合条款要求的 “连贯性”。
02
“48 小时内死亡” 是否能突破 “工作场景” 限制?
家属提出,张伟从 10 月 3 日上班不适到 10 月 4 日死亡,未超过 48 小时,符合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的时间要求,应视同工伤。
但法院指出,“48 小时” 并非唯一判定标准,需与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三要件同时满足,且具有 “同时性、连贯性”。若仅看时间,忽略 “工作场景” 这一前提,会无限制扩大视同工伤范围,违背工伤保险 “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社保基金利益” 的立法初衷。
法院裁判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核心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三点,且均紧扣法律规定与地方执行意见:
01
视同工伤需满足 “四要件并重”,缺一不可
根据 2016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视同工亡的认定需严格把握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 四要件,且需具备同时性和连贯性。
具体仅涵盖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情况紧急且直接送医,48 小时内死亡。
本案中,张伟虽在上班时不适,但未在工作岗位当场死亡,也未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而是返回住处休息,脱离了工作场景,不符合 “四要件连贯” 的要求。

02
视同工伤是 “扩大保护”,不宜再无限制延伸
法院强调,《工伤保险条例》将 “突发疾病” 视同工伤,本身已是对法定工伤范围的扩大(通常工伤需与 “工作原因” 直接相关),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劳累、紧张诱发疾病的劳动者权益。但这种扩大保护需兼顾平衡 —— 若允许 “上班不适 + 下班猝死” 均认定为视同工伤,可能导致条款被滥用,加重企业和社保基金负担,反而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张伟的死亡不具备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的紧急性和在岗性特征,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合法有效。
实务启示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个个案,更为劳动者、企业、人社部门提供了重要指引:
1. 劳动者:身体不适及时就医,留存 “工作关联” 证据
若在工作中出现身体不适,尤其是突发剧烈症状,应第一时间告知单位并前往医院就诊,留存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明确病情与工作时间的关联性;若需提前下班休息,应与单位沟通并留存书面记录(如请假条、聊天记录),避免因 “证据缺失” 影响后续维权。
2. 企业:关注员工健康,完善应急处理流程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尤其是高温、高强度作业岗位,定期开展健康检查;若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不适,应主动协助送医,并做好记录,避免因 “未及时处理” 引发纠纷;同时,需熟知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在发生意外时及时配合家属提交材料,履行应尽义务。
3. 人社部门:严格依规认定,兼顾情理与法理
在工伤认定中,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地方执行意见,同时充分考量个案的特殊性 —— 如劳动者是否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送医(如偏远地区医疗资源不足)、病情是否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等,在 “从严把握” 与 “保障权益” 之间找到平衡,确保认定结果合法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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