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建筑工程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与行业可持续发展。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在应对日益复杂的工程风险时已显乏力。本文深入论述了推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工安责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重点阐述了政府在其中的核心主导与推动作用,旨在为构建更加稳固的建筑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供决策参考。
当前,我国建筑业规模持续扩大,工程技术难度与复杂程度不断提升,新型建造方式广泛应用,这使得安全生产风险呈现出隐蔽性、叠加性和突发性等新特点。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建筑领域的安全保障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风险转移机制薄弱,企业抗风险能力不足: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涉事企业往往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极易因赔偿支付导致经营困难、破产倒闭。这种“一事故毁一企业”的现象,不仅使受害方难以获得足额、及时的赔偿,也影响了行业稳定。
安全管理内生动力欠缺,预防环节投入不足: 传统的工伤保险主要侧重于事后补偿,对事故预防的激励作用有限。许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在安全预防设施、技术升级和人员培训上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工作被动应付,未能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善后处置压力巨大: 事故发生后,因责任认定复杂、赔偿资金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引发遇难者家属与企业、政府之间的长期纠纷,消耗大量社会管理资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失效: 单纯依靠行政监管和事故后处罚,难以对企业的安全绩效进行长期、量化的市场评价。安全管理好的企业与差的企业在成本上区分度不够,不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建工安责险作为一种集“风险保障、事故预防、经济损失补偿”于一体的综合性保险制度,恰能有效弥补上述缺陷。其核心价值在于:
经济保障功能: 为投保企业提供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援费用等经济保障,充当“稳定器”,避免企业因事故陷入绝境。
事故预防功能: 保险公司基于自身风险管理专业性和利益关联性,有动力也有能力通过保费浮动机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开展风险排查与评估、提供安全培训等方式,深度介入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变被动赔付为主动预防,成为政府安全监管的“协同力量”。
社会管理功能: 确保事故受害者得到迅速、足额的经济补偿,简化法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稳定,充当“减震器”。
因此,大力推广建工安责险,是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破解建筑业安全管理深层次矛盾,构建长效风险防控机制的必然要求。

建工安责险的推广,并非单纯的商业保险市场行为,而是涉及公共安全、社会治理和行业改革的系统工程,具有显著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不可替代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其重视与投入程度直接决定了制度的成效。
顶层设计与立法保障: 政府通过修订《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建工安责险的强制性或鼓励性地位,界定保险范围、责任限额、投保主体等核心要素,为制度的推行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例如,2017年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及后续相关配套文件,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包括建筑施工在内的安责险奠定了基础。
战略规划与政策引导: 将推广建工安责险纳入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建筑业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提升其战略地位。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用激励等政策工具,降低企业投保成本,提高投保积极性。例如,对投保企业在安全生产评优、资质升级、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或优先考虑。
标准规范与市场培育: 政府相关部门需牵头或指导制定建工安责险的保险合同示范文本、事故预防服务规范、风险等级评定标准、费率调节指引等,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服务内容,防止市场无序竞争和保险服务“缩水”,确保制度不偏离保障与预防的核心目标。
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金融监管、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需形成监管合力,对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服务质量和事故预防服务落实情况实施严格监督,查处只收费不服务、理赔推诿拖沓等违规行为,维护投保企业合法权益。
严格推行与准入挂钩: 将投保建工安责险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或动态核查、项目开工备案的前置条件或重要参考,利用行政手段确保应保尽保。这已被多地实践证明是迅速扩大覆盖面的有效措施。
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推动构建覆盖住建、应急管理、银保监、保险机构、企业的建工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企业安全信用、事故记录、保险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的互联互通。以此为基础,实施精准化的费率浮动,使安全记录好的企业享受低保费,安全记录差的企业承担高保费,形成强大的市场倒逼机制。
评估考核与持续优化: 政府部门应定期对建工安责险的制度运行效果、事故预防成效、社会满意度等进行第三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行业发展新情况,动态调整政策,不断完善制度设计。

政府的强力推动是建工安责险落地生根的前提,但最终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
保险机构 需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开发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组建高水平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团队,真正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合作伙伴”而非简单的“风险买家”。
建筑施工企业 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配合保险机构的风险勘查与预防建议,将外部风险管控压力转化为内部管理提升的动力,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
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等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和人才培养,为制度的科学运行提供智力支持。
社会公众与媒体 的监督,也能促使各方更加认真地履行责任。
结论
推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顺应新时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运用市场化机制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关键举措。其对于分散行业风险、强化事故预防、保障民生权益、优化社会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而这一制度能否成功实施并发挥预期效用,根本上取决于政府的重视程度、推动力度和监管精度。
只有政府切实担当起立法者、规划者、推动者和监管者的核心角色,凝聚各方共识与合力,才能将建工安责险从一项保险产品,升华为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制度,从而为筑牢建筑工程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强大的“保险+”动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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