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一张保险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师以及贷款银行等有关各方。值得注意的是,风险最高的施工人员并未被纳入保险对象范畴。仅从这点看,建筑工程一切险便和顾名思义的“一切”有所不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其以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但具有鲜明的场地特征:只对发生在工地及邻近区域里的保险责任进行保障,其他区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风险本身,建筑工程的造价通常不菲,如果企业均自留工程风险,万一发生风险,往往不堪重负,而保险作为经济风险转移工具的杠杆与价值是巨大的。
法规要求,常见的工程保险,通常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办理相关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一)
物质损失
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通用条款)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第三者:不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关系方或雇员,而是除此类人员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综上所述,建工一切险并不是工地上什么都保障,项目经理最担心的施工人员发生的意外受伤医疗甚至残疾和身故,这个还是需要建工团意险来保障!
物质保险责任与第三者保险责任之外,除外责任也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工程设计通常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委托设计师设计,造成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且这种错误本身具有必然性,造成损失难以预测,因此须将这种损失除外。
2、自然磨损、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内在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等,上述情形造成的如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损失是一种必然损失,是不可预测的,因此不属保险责任。但若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致,如暴雨后的锈蚀,则应负责。
3、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费用
上述情形的责任应为制造商或供货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部分费用,但若因此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则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
4、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费用
机器设备自身原因出现的损失,对应的是机器损坏险,不属建工险责任范围。但若因不可预测的意外原因造成机器损失,仍属建工险保险责任范围。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上述费用属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费用。
本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不难发现,一切险是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中保险范围最为广泛的险种,但从被保险人、承保项目、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看,都不等于保“一切”。
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建筑资质、客户保额。
施工合同主要信息包含:甲方乙方、施工地点、工程名称、类型、造价、面积、工期等等。
营业执照:包含了公司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施工资质:是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单位越实力。
客户保额:以合同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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