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专题】货运险基础知识


货物运输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01

涉及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02

涉及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03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04

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05

保险特点


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


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 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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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种类


根据货物运输采用的方式不同,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或叫海上货物保险和海洋货运保险等);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运输保险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水渍险保险责任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一切险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1种一般附加险保险责任。但以上险种都不承担因战争、罢工造成的货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