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市场认可度,让业主感受到IDI保险的价值,才能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做大IDI保险的“蛋糕”。
(一)提高理赔服务水平,让IDI保险的价值具象化,是进一步推广IDI保险的重要前提。
前期IDI保险推广主要靠地方政策的推动,以及通过解冻物业保修金等方式来换取开发商的投保,因此,在一些没有物业保修金这一政策工具的地方,推广IDI保险就明显乏力。
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前期进入理赔期的项目较少,业主难以具象感受到IDI保险的价值,因此,市场对于IDI保险的认知是比较模糊的,开发商自然也就缺乏投保的动力。
因此,虽然越来越多的项目进入理赔期,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理赔支出压力,但是,这也是IDI保险终于等来证明自己的机会,通过优质的理赔服务,解决业主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痛点,就是IDI保险展现自身价值最好的方式。
随着房地产市场从卖方市场转入买方市场,业主对于房屋质量的敏感度越来越高,对于房屋的售后维保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此前的工程保修服务几乎等于没有服务,广大业主叫苦不迭,而一旦IDI保险能够提供优质的、标准化的理赔服务,则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改善工程保修服务体验,为房子带来明显的附加值。
只有IDI保险的价值得到广大业主的普遍认可,体现为住宅的附加值,才能提高开发商主动投保的意愿,破解地方政策工具不足导致的推广乏力困境,实现IDI保险的进一步推广,让IDI保险的池子实现扩容。
因此,各大保险公司要积极重视理赔服务,加快建立优质理赔队伍,主动发布完善的理赔服务指南,让IDI保险理赔获得更广泛的市场认知,更容易触达,才能实现IDI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二)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理赔服务经验”,强调理赔以“切实修复并有效解决质量缺陷”为原则,明确理赔时效、理赔后保修期、争议鉴定等内容。
1.明确IDI保险理赔的原则:以切实修复并有效解决索赔人住宅质量缺陷为原则。
家里装修、维修过房子的读者应该都有体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让人来修很容易,但是要彻底修好是不容易的,经常出现派人来糊弄糊弄、过了保修期就不管了的情况,甚至是越修越坏。
因此,“切实修复并有效解决质量缺陷”这个要求,是很有分量的。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必须对维修团队进行有效管理,如果只是一味委托给物业公司或第三方维修单位,而未进行有效监管的话,那么,很容易出现越修越坏、一直有得修、一直产生费用的情况,导致业主不满意、保险公司成冤大头的“双输”局面。
潜在缺陷保险的理赔活动,遵循以切实修复并有效解决索赔人住宅质量缺陷的原则。对于保险标的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发生的物质损害,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其赔付义务,采取实际修复措施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组织实施维修,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施住宅质量修复工作。
2.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范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事项,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理赔规范、程序,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予以维修、理赔。
IDI保险保的是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建筑物损坏,但并不是只要房子坏了就赔,IDI保险有其特定的保险范围,同时还有多种免责情形,由于房屋所有权人自身原因、第三方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等都不是保险理赔范围。
因此,在理赔时,首先需要判定理赔事项是否为保险责任事项。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保险与工程两方面的基本知识和一定的实务经验,才能够初步判断理赔的建筑物损坏事实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间的关系。
如果理赔人员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认定过于严苛、机械,可能会导致很多事项无法纳入理赔范围,引发业主对IDI保险的不信任,阻碍IDI保险的推广和发展。但如果理赔人员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认定过于宽泛,又会导致理赔金额增多,增加保险公司负担和风险。
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理赔人员加强工程实务、IDI保险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培训,以便理赔人员能够提高保险责任事项认定的准确性。
3.明确理赔时效:专门理赔服务团队+24小时服务电话+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偿(或做出核定后3日内发出不赔通知)。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经验仍然不足,理赔服务水平尚有较大提升空间,而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调查、定责过程确实比较复杂,因此,在规定上也确实不宜过于具体和严格,应给保险公司留有合理的自行安排空间。期待各大保险公司出台更为细致完善的理赔服务指南,作出更具体的服务承诺。
4.规定理赔保修期:理赔维修过的给予180天保修期。
保险范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事项,维修完成后,同一部位的同一维修项目,给予180天的保修期,只要报案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则该保修期不受保单到期终止的影响。
一方面,如果IDI保险没有好的理赔服务,那么市场就会否定其价值,而没有价值的东西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这显然不利于IDI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保险理赔出去的钱,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回来,并不是赔的多,就亏得多,追偿得当,理赔更有底气。
二、积极落实代位追偿,不仅能有效补回理赔支出,降低IDI保险支出压力,更能强化参建方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参建方控制质量风险的主动性,实现工程质量风险从源头减量。
(一)保险公司理赔后进行代位追偿,是IDI保险嵌入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制必不可少的一环,如不落实代位追偿,IDI保险将对工程质量监管起到负面作用。
客观地讲,工程质量问题频发,偷工减料情况十分普遍,与工程质量问题追责不力有很大关系。犯错了,没有严重后果,所以,想犯错的人还是敢犯错。这就导致工程质量总是在加强监管,但是似乎总也管不好,因为只要干活的人敢犯错,那么监管的人怎么也管不过来。
如何让犯错的人承担后果?答案就是,加强对责任方的追责,不仅仅是行政处罚上的追责,更要是民事上的追偿,要让责任方为它的每一次过错买单,让犯错不再“划算”,才能让干活的人不敢犯错。
而工程质量问题的追偿,确实是复杂的、耗时的、且专业的,对于绝大多数业主而言,缺乏向责任方追偿的能力。相比业主,保险公司在资金、能力等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保险公司具备更强的追偿能力,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能够更好地实现对责任方的追责,强化五方主体责任制,强化参建方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参建方控制质量风险的主动性,实现工程质量风险从源头减量,这也是行政主管部门对IDI保险的重要期望。
相反,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没有向责任方进行追偿,那么就会变成无人向责任方追责,责任主体不担责,五方主体责任制实质上被架空,显然将对工程质量监管起到严重的负面作用。
因此,随着进入理赔期的项目越来越多,代位追偿也得到政策制定者的进一步重视。
(二)要求建设单位积极配合保司实施代位追偿,鼓励建设单位在其与设计、施工、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中包含配合保司代位追偿的条款。
1.要求建设单位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证据资料搜集等工作:
在保险公司实施代位追偿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专业解释,参与保险公司组织的联合查勘,并配合完成第三方委托鉴定、现场证据保全、项目资料收集等各项与代位追偿相关的具体工作。
2.要求建设单位协助保险公司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通知、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协助保险公司及时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可能的责任主体,告知其保险事故情况及保险公司可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事实。建设单位应协助保险公司与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沟通,协调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查勘、证据保全、资料收集等工作。
3.鼓励建设单位在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中包含关于配合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条款。
(三)理赔与追偿是同一事件的一体两面,保险公司先理赔出去,然后向责任方追偿回来,因此,理赔与追偿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保险公司需在理赔环节打好追偿的基础。
代位追偿虽有难度,但也有方法可循,现对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帮助保险公司降低追偿难度、提高追偿效率。
1.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导质量问题调查程序,化被动为主动,要意识到开发商与保险公司可能存在不同立场,避免开发商主导调查对保险公司追偿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保险公司需全面梳理合同关系,将相关主体完整纳入调查范围,各方责任界面应尽可能划分清晰;
3.保险公司需注意保障所有潜在责任方的程序权利,及时书面通知可能有责任的参建单位,如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要求各相关单位参与质量问题调查和定责过程;
4.调查结束后,如条件具备的,应尽可能形成清晰的定责结论,以降低后续追偿难度;
5.维修费用要公允、合理,避免扩大损失,避免将非必要、不合理费用纳入理赔范围;
6.专业力量早介入,重视早期策划:对于重大的理赔案件,应当尽早聘请懂工程质量争议的专业律师团队参与,在前期责任划分时做出有利于追偿的方案,为后期追偿打好基础;
7.在理赔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启动追偿程序,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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