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醉酒驾车身亡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醉酒身亡算工伤吗?山东某公司员工祖某下班醉酒驾车身亡的案例,历经人社局不予认定、法院两审撤销重判,明确了关键法律边界,这起涉及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事故,给了我们哪些启示呢?




案例核心:3 个关键事实

1、事故经过

2019 年 4 月,山东某公司员工祖某21:20 下班,22:50 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全责,祖某无责。

2、人社局认定

人社局以祖某 “醉酒”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醉酒不得认定工伤” 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

3、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均撤销人社局决定,要求重新认定,核心理由:需区分 “醉酒与伤亡的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2 大法律适用

1. 法律冲突:醉酒是否绝对免赔?

《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只要符合工伤情形但存在醉酒,一律不认定工伤(绝对排除)。

《社会保险法》(法律):仅 “醉酒导致工作中伤亡” 才不认定工伤(需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根据《立法法》,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应优先适用《社会保险法》—— 醉酒若与伤亡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拒认工伤的理由。

2、时间争议:是否属 “合理下班途”?

人社局主张:祖某下班 21:20,事故 22:50,间隔 1.5 小时(合理路程仅需 30 分钟),超出 “合理时间”,不属下班途中。

法院观点:人社局在《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中仅以 “醉酒” 为由拒认,未提及 “合理时间” 争议,该主张未纳入行政认定,不予采信(需行政程序中先核实)。




企业启示:3 个关键应对点

1、工伤认定:先查 “因果关系”

员工醉酒后伤亡,需先判断 “醉酒是否导致事故”:

▶ 若员工无事故责任(如本案祖某),醉酒与伤亡无因果,不能直接拒认工伤;

▶ 若因醉酒引发事故(如醉驾全责),可依据《社会保险法》拒认。

建议:事故后留存交警认定书、法医鉴定等,明确因果关系证据。

2、行政程序:完整举证争议点

人社局认定时未提及的争议(如 “合理下班时间”),法院不认可事后补充主张。

建议:企业配合工伤认定时,主动提交 “合理时间 / 路线” 证据(如员工考勤、通勤路线记录),避免行政程序遗漏关键信息。

3、风险防控:提前明确制度

制定《员工行为规范》,明确 “禁止醉酒上下班”,并告知风险(如醉酒虽不必然拒认工伤,但可能影响责任认定);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若员工伤亡被认定为工伤,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费用,降低企业兜底风险。


本案核心结论:“醉酒” 并非工伤认定的 “绝对禁区”,关键看是否与伤亡存在因果关系。企业面对类似情况,需优先依据《社会保险法》核实因果,配合行政程序完整举证,避免因 “单一理由拒认” 被法院撤销。同时,通过制度规范与保险配置,提前降低工伤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