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代发工资≠撇清关系,劳动关系认定要弄清



不少企业为规避用工风险,采用 “甲公司管理、乙公司发薪” 的操作模式,但这种做法无法割裂劳动关系。即便工资由关联公司代发,只要存在实际用工管理,仍会被认定劳动关系,关联企业还可能构成混同用工。


 案例核心事实 

1

用工与发薪分离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7 月,王某在甲公司担任维修工兼厂长,接受甲公司厂长孟某某的微信群考勤管理,从事废铁加工业务。但工资长期由乙公司、商贸公司转账支付,从未经甲公司账户发放。

2

三家公司关联紧密   

甲、乙及商贸公司股东交叉重叠,部分法定代表人存在夫妻关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兼任另外两家公司监事,三家公司人员、股权关联度极高。

3

诉讼结果与争议   

王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诉讼,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以 “工资非本公司发放、三家公司是独立法人” 抗辩。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王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家公司构成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争议焦点解析 

1

代发工资影响劳动关系吗?   

甲公司主张:工资由第三方支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是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王某受甲公司管理、从事甲公司业务,工资发放主体由企业决定,劳动者无权选择,代发行为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2

混同用工如何判定?   

甲公司主张:三家公司财务独立,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法院认定:劳动法上的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与公司法上的 “法人人格混同” 认定标准不同。前者侧重管理、人员、业务混同,只要存在股权交叉、人员兼任、统一管理,即可认定;后者侧重财产混同,门槛更高。

本案中三家公司股东、高管关联紧密,构成混同用工。



  企业用工 3 大合规要点 

1

拒绝 “用工与发薪分离” 

避免 “甲管理、乙发薪” 的操作,工资发放主体应与实际用工主体一致;

若确需第三方代发工资,需签订书面代发协议,向员工公示并留存证据,明确用工主体仍为自身。

2

规范关联企业用工   

关联企业之间人员调动,需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工龄连续计算等问题;

杜绝 “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的管理模式,各公司考勤、规章制度需独立区分。

3

留存用工管理证据   

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主体与用工主体一致;

保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业务往来等证据,证明用工管理的实际主体,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争议。


实务中,法院认定劳动关系遵循事实优先原则,实际管理、工作内容是核心依据,工资发放主体仅为参考因素。企业切勿抱有 “代发工资就能割裂劳动关系” 的侥幸心理。关联企业一旦被认定混同用工,若发生工伤、欠薪等纠纷,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需厘清关联公司的用工边界,避免因管理混乱引发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