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本是经营收尾的常规操作,但若是带着未结清的工伤待遇注销,投资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某公司注销后,投资人刘某被判支付员工工伤待遇 8 万余元的案例,给所有企业主敲响警钟。
案例核心事实
1
工伤认定与赔付缺口

2021 年 3 月李某入职北京某公司,2022 年 8 月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2023 年 2 月被认定为工伤,4 月鉴定为九级伤残。
社保部门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但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公司注销的操作漏洞

2024 年 11 月,公司投资人刘某作为清算人,出具 “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职工工资已结清” 的清算报告,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在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李某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
3
员工维权与法院判决

2025 年 6 月李某申请仲裁被拒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赔付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5235.6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9150 元。
争议焦点解析
1
注销后工伤待遇谁承担?

刘某主张:公司已依法清算,李某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权利,且仅需在剩余财产 234.46 元范围内担责。
法院认定:工伤待遇属于特殊劳动债权,无需职工主动申报,清算组有义务主动清查。刘某明知李某工伤待遇未结清,仍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构成违法清算,需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2
社保公积金能否抵扣?

刘某主张:公司为李某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应从工伤待遇中抵扣。
法院认定:社保、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与工伤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无抵扣法律依据,该主张不成立。
实务要点:3 个避坑指南
1
注销≠逃债,违法清算要担责

小微企业投资人切勿抱有 “注销公司就能免除赔偿” 的误区。若清算时隐瞒未结清的劳动债权(工伤待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出具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投资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工伤待遇是特殊债权,无需申报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属于优先清偿的特殊债权,无需职工主动申报。清算组在清算时必须主动调查核实,逐一清偿。遗漏或故意隐瞒的,即便完成注销,投资人仍需兜底赔付。
3
社保公积金不能冲抵工伤待遇

企业为工伤员工缴纳的社保、公积金,是法定的用工责任,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属于不同性质的支付义务,不能相互冲抵。企业需按标准足额支付工伤待遇,不得擅自扣除。
企业注销不是 “一了百了” 的退路,而是需要严谨合规操作的收尾环节。尤其是存在未结工伤待遇时,企业主必须主动清查、足额赔付,切勿心存侥幸。唯有依法清算,才能真正免除后续法律责任,避免 “注销反赔钱” 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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