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专题】广州建工安全生产责任险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与团队

一、风险管理服务机构

1.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具备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专业能力,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

2.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应与所服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有隶属或直接关联关系。

3.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b)具有3年以上受保险机构、工程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经验的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等咨询机构;

4.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在广州市内应有固定的风险管理服务团队,具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技术服务人员。

5.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经验、人员配置、技术能力等应满足风险管理服务合同要求和技术服务需要。

6.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设立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部门,并设立技术负责人,负责风险管理活动的技术管理工作。

7. 风险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以上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或工程建设类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8.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应包括:

a)审核及批准技术服务方案及技术服务报告;

b)指导并监督技术服务的实施;

c)考核项目负责人技术服务工作质量。

9. 技术要求特殊的专项风险管理服务,经保险机构同意后,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可临时聘请风险管理专家或采用联合体模式开展风险管理服务。

10. 风险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广州市级以上安全技术或应急类专家库中的专家;

b)具有15年以上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建设工程领域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或工程建设类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二、 风险管理服务团队

1.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投保项目的类别、规模、特点和风险管理服务合同要求,组建风险管理服务团队。团队应设置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等,满足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实施过程的专业要求。

2.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熟悉风险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专业工程师应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经验。

3. 项目负责人类别及承担项目数量要求见附录B,风险管理岗位与执业资格对照要求见附录C。团队成员应具备工程安全管理经验,工程类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人数不低于30%

4. 团队成员应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确需更换,应提前15日向保险机构报备,并取得保险机构书面同意。

5.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施工不同阶段,配置不同专业工程师,以满足风险管理专业性的要求。

6. 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项目规模,配置相应数量的专业工程师,以满足检查覆盖率的要求。

三、 工作职责

1. 项目负责人职责应包括:

a)负责投保项目风险管理服务全过程的实施;

b)组建服务团队、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c)组织编制风险管理服务方案;

d)负责编制风险评价报告;

e)审核隐患风险等级及事故隐患告知单;

f)负责对风险管理服务报告中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2. 专业工程师职责应包括:

a)参与编制风险管理服务方案及风险管理服务报告;

b)收集、整理投保项目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c)投保项目现场风险管理服务工作;

d)编制事故隐患告知单;

e)收集隐患整改信息并作整改评价;

f)负责风险管理服务信息化工作;

g)其他风险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3. 风险管理专家职责应包括:

a)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投保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b)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风险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c)对建设项目中特殊风险管理措施和整改方案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