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专题】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01

第一部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四)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五)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六)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02

第二部分:保温和防水工程

(一)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

(二)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三)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四)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附加险:

必选附加险:

(一)附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附加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三)附加通风与空调工程;

(四)附加建筑电气工程;


可选附加险:

(一)附加智能建筑工程;

(二)附加建筑节能工程;

(三)附加电梯工程。



二、保险人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三、保险期限:



IDI保险期限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包括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以及赔偿责任期三个阶段。


1、工程建设期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限为2年。


3、赔偿责任期自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起算,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险责任期为10年,防水保温工程为5年,附加险投保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一般为1-2年。



四、询价资料


1.投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

3.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4.造价证明文件



五、风险管理服务内容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综合提供商,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公司接受业主委托,承担项目经济风险;保险公司委托监理公司和社会第三风险方专业机构,协同承包商共同做好项目过程的风险管理,并按照业主委托合同范围制定,承担项目竣工后的责任保证。


服务内容包括: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实施风险识别、评价与控制,分阶段编制评估报告。施工准备阶段,通过资料审查形成整体风险评估,参与风险交底会;施工阶段按进度安排多专业检查,出具过程评估报告并跟踪整改;竣工验收前参与分户验收及业主查验,形成专项复核报告;竣工阶段汇总全周期质量缺陷及整改情况,编制最终风险评估;回访阶段追踪入住后质量缺陷,配合编制遗留问题清单。


保险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机构及其人员情况,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范围、实施计划、关键节点、重点工序,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和通知义务等。


在工程建设期,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


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及时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按照轻微、一般、严重和风险保留四个等级,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发现的有可能引发质量潜在缺陷或事故的工程技术风险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报告,提出风险处理建议,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节点前为风险管理机构预留五个工作日的设计风控时间。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在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进场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并向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分户验收评估报告及最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建设单位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评估报告中工程质量缺陷认定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


保险公司应当按不低于20%的比例参与分户验收,参与竣工验收,并提出质量评估意见。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风险最终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