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01
必选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以下简称《评定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02
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合理的、实际的住院天数,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计算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如下: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每次住院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3)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60日为限。
(4)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01
身故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保险金申请人可仅提供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02
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03
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医疗费用性质、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费用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剩余的合理医疗费用内予以补偿。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04
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医疗病历、诊断证明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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