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专题】产品责任险具体指什么?

日常生活中,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导致的意外事故频频发生。汽车自燃、电池爆炸、热水器漏电等产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一旦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往往要面临高额赔偿。有没有能帮生产者、销售者转移这类赔偿风险的保险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产品责任险】。


一、核心定义


产品责任险以企业生产、销售、分销的产品为保障对象,当产品因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不足等问题,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会替代企业向受害者进行赔偿,覆盖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法律诉讼费用等相关支出。


二、适合投保的企业类型


制造业企业

包括电子电器(如家电、手机)、机械设备(如医疗器械设备生产商)、汽车及零部件、玩具、食品饮料、化工产品、建材等行业,这类企业直接生产产品,是产品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销售与分销企业

如商超、电商平台、经销商、代理商等,即使不参与产品生产,但若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事故,也可能被认定为责任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出口型企业

面向海外市场的企业,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产品责任有严格法律要求(如欧盟 CE 认证、美国产品责任法),投保产品责任险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常见门槛,也能应对海外高额诉讼风险。


新兴消费品企业

如美妆护肤、母婴用品、健身器材等行业,产品直接接触人体,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易引发纠纷,需通过保险转移风险。


三、关键投保价值


转移经济风险

避免因单次产品事故赔偿(尤其大额人身伤亡赔偿)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应对法律成本

产品责任纠纷可能伴随复杂诉讼,保险可覆盖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


提升市场信任

投保产品责任险可作为企业产品质量保障的体现,增强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四、两种保单:索赔制和发生制


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民事赔偿(侵权或违约)责任关系,这是责任保险赔偿的基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不存在或没有民事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责任保险的赔偿,因此这里称之为“基础”法律关系;另一层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赔偿责任关系,这是建立在“基础”法律关系之上的关系,这里称之为“上层”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和“上层”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责任保险独特的两种保单。


发生制保单

在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中,以“损害事故发生日”是否在保险期限作为启动保险理赔的保单,是发生制保单。这种保单不管被保险人何时向保险人索赔(即使几十年后索赔),只要损失事故发生日在保险期限内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索赔制保单

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中,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日”是否在保险期限来启动保单理赔的保单,是索赔制保单。这种保单无需考虑损害事故发生在什么时候(不设置追溯期或无限追诉期的情况下)。


索赔制和发生制适用及要求

1.索赔制保单

职业责任险、董事及高管责任险保单一般是索赔制保单,在没有追溯期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须在保单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可能导致索赔的任何索赔或情况;


保单只对索赔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案件负责,而不考虑损害事故发生的日期。


2.发生制保单

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险通常是发生制保单,保险人仅对损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被保险人什么时候提出索赔。典型案件如美国石棉致损的案,可追溯至损害发生的1970年代。


五、投保需要准备什么?


1.营业执照

2.产品销售额(去年及预计今年的)

3.销售区域(国内or国外)

4.产品所有合格证明及质量认证书

5.产品说明书

6.产品单价

7.其他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