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民事赔偿(侵权或违约)责任关系,这是责任保险赔偿的基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不存在或没有民事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责任保险的赔偿,因此这里称之为“基础”法律关系;另一层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赔偿责任关系,这是建立在“基础”法律关系之上的关系,这里称之为“上层”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和“上层”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责任保险独特的两种保单。
发生制保单
在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中,以“损害事故发生日”是否在保险期限作为启动保险理赔的保单,是发生制保单。这种保单不管被保险人何时向保险人索赔(即使几十年后索赔),只要损失事故发生日在保险期限内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索赔制保单
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中,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日”是否在保险期限来启动保单理赔的保单,是索赔制保单。这种保单无需考虑损害事故发生在什么时候(不设置追溯期或无限追诉期的情况下)。
索赔制和发生制适用及要求
1.索赔制保单
职业责任险、董事及高管责任险保单一般是索赔制保单,在没有追溯期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须在保单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可能导致索赔的任何索赔或情况;
保单只对索赔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案件负责,而不考虑损害事故发生的日期。
2.发生制保单
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险通常是发生制保单,保险人仅对损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被保险人什么时候提出索赔。典型案件如美国石棉致损的案,可追溯至损害发生的197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