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午休时间,未接到公司通知,主动完成工作职责内的任务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件回顾
钟某系某公司员工,日常主要负责机修和铲车操作,此外,公司还安排其兼顾清理搅拌机工作,每月额外补贴1000元,且公司需清理搅拌机时,通常会专门通知钟某。
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午休时间为12:00—13:00,午休期间员工可自由安排休息,无需开展工作。
2024年10月25日12时30分,正值午休期间,钟某在未接到公司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前往清理搅拌机,过程中不慎被搅拌机夹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2025年5月20日,钟某向当地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为工伤,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
钟某申请工伤认定后,公司明确提出异议,认为钟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核心理由有两点:
1. 不属于“工作时间”:钟某受伤时间为12时30分,系公司规定的午休时间,并非正常上班时间,也未接到公司加班或临时工作通知,不属于法定及公司约定的工作时间;
2.不属于“工作原因”:钟某清理搅拌机的行为系个人自愿,公司并未指派其在午休期间开展该工作,且清理搅拌机虽有补贴,但需公司专门通知后才需执行,其主动行为与工作无关。
钟某则主张,清理搅拌机本身就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其主动清理是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属于维护公司正当利益,即便在午休期间、未接到通知,也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且该时间应视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人社局解析
人社局受理该案后,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认定:钟某受伤属于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人社局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两大核心,结合相关法条作出详细解析,明确了认定依据:
首先,明确法律依据:认定工伤的核心法条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相关规定,进一步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
1. 关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并非仅指正常上班时间,还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等。本案中,午休时间虽不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但钟某清理搅拌机的行为,属于完成其工作职责内的特定工作任务,因此该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2. 关于“工作原因”的界定:核心看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等情形。本案中,钟某清理搅拌机虽系主动行为,但清理搅拌机本身就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其行为目的是维护公司正当利益,并非个人原因,因此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综上,钟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依法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企业必看:3个核心提醒
本案的工伤认定结果,给广大企业敲响了用工风险防控的警钟,尤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的界定上,企业需摒弃固有认知,避免因认定失误引发纠纷和损失,重点关注3点:
1.明确“工作时间”的边界:并非仅局限于正常上下班时间,员工主动完成工作职责内的特定任务、加班、完成临时指派工作等时间,均可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企业需规范考勤管理,同时明确临时工作指派流程。
2.厘清“工作原因”的认定:不以“公司是否明确指派”为唯一标准,员工为维护公司正当利益、履行工作职责而主动开展的相关工作,若与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均可能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企业需明确员工工作职责,避免模糊地带。
3.完善工伤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规范工作操作流程,对高危岗位、特殊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间和操作要求;同时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未参保、工伤认定争议,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工伤认定的核心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但三者的界定并非机械套用,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本案明确表明,员工午休期间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仍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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