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意外险赔偿,工伤待遇就不发了?


建筑工人施工中受伤,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清晰答案:人身意外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仍需依法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简介 

2021年5月12日,某建筑工人在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期间,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全身多处受伤,经相关部门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且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经查,该公司未为该工人缴纳工伤保险,但曾为包括其在内的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与该工人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待遇、医疗补助金等合计7万元,双方就此了结争议,再无纠葛。


 争议焦点 

2022年8月,经该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向该工人支付了12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款。此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产生分歧:

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元理赔款已超出协议约定的7万元,其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要求该工人退还多支付的5万元;

该工人则主张,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社会保险,意外险仅为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应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无权扣除12万元理赔款

协商无果后,该公司将该工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多支付的5万元赔偿款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工人构成工伤,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合核算后,判决公司向该工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91741.1元,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元理赔款后,剩余71741.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该工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作出改判。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涉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建筑行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二者性质不同、法律关系各异,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

法院明确,劳动者基于人身意外伤害险获得的商业保险理赔,与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互不抵扣,不能将商业保险理赔款冲抵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该工人与该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其发生工伤后,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足额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无权扣除意外险理赔款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改判:该公司须向该工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共计191741.1元,不得扣除12万元意外险理赔款。


 法官解读 

本案二审法官庭后解读,实践中,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常因不了解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区别,难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本案明确二者边界,为建筑工人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二者核心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我国法定社会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为基础,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具有强制性,由用人单位自愿投保

二是受益主体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用人单位无权获得该保险理赔款,亦无权以此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强调,若允许用人单位以意外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相当于变相免除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明显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均不能免除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同时可结合建筑行业高危特性,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构建双重保障。


 核心法条链接 

1.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足额支付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