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情况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1)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2.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被保险人性质选择对应证件类型进行填写。
(1)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的身份证件号码,含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2)组织机构代码: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的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实行了“多证合一”的地区,证件号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联系电话: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电话号码,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4. 地址: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二、工程关系人情况
(1)工程所有人名称及地址:指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工程所有人全称及详细地址。
(2)工程总承包人名称及地址:指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工程承包方全称及详细地址。
(3)工程分承包人名称及地址:如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分包,则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填写各分包人法定全称及详细信息。
(4)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商及其他关系方名称及地址:指与拟投保工程有关的其它各关系方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以上(1)-(4)项各方名称,应按企业注册登记时的全称填写法定称谓;地址应按其注册登记的地址填写,并据实填写其对应资质等级,勾选与被保险人关系的描述(是/否)。

三、工程概括
主要是针对土建工程进行的情况调查。填制时应按工程的相关资料,如工程合同、承包金额明细表、工程设计书、工程进程表、工程地勘报告、工程所在地水文及气象资料、工地略图、承包人及分包人对工程是否有经验等内容认真据实填写。
1.被保险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应按工程有关主管当局对工程立项批复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对于仅承保整个工程中部分工程的保险合同,应按工程承包合同注明被保险工程名称填写。
2.工程种类说明:一是尺度,指工程项目的长、高、深、间距、楼层数量、地下室层数;二是地基施工方法及挖掘深度,地基的施工方法根据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和工程项目的要求有多种,如自然明挖、挡土墙、钢板桩等;三是主体工程的施工方法,如滑模施工、泵送混凝土施工等;四是建造材料,如木材、水泥、钢筋等,以上四项要求投保人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设计书等如实填写。
3.承包人对此类施工是否有经验:应认真核实后填写“是”或“否”;
4.安装工程情况:主要是针对安装工程进行情况调查。 如:被安装机器设备主要制造人或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被安装机器设备情况,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商”和“价值”,应根据供货合同或其它资料据实填写,必要时另附清单并粘贴在投保单背面;如有二手机器设备,逐一列明“种类”、“价值”(附设备清单);安装前设备储存地点、条件及保管方法;最大起吊能力及最大起吊重量、最大吊臂长等参照有关合同和技术资料据实填写。
5.地质及底土条件、地下水水位、距离最近的江/河名称、近年最高水位、以往 3 年最大降雨量记录、以往 5 年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工程是否涉及爆破作业、工程安全设施情况、投保安装工程类型及周围环境:应按照工程地勘报告、工程所在地水文及气象资料填写。
6.工程性质:应根据工程项目本身特点新建、改建或扩建据实填写。
7.工地附近自然条件:此项主要是针对第三者财产和工地内原有财产情况的调查。应在查阅有关资料并经工程负责人核实确认后据实填写,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后再行填写。
8.被保险人就同一工程是否有其他保险:应特别注意工程关系各方是否会就同一工程购买保险,如有,应据实填写。

四、标的信息填写
1.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1)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金额包括工程承包价和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可根据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价或承包合同价由投保人选择填写;如工程中使用了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则其保险金额按照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清单确定。
(2)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
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包括安装设备价和安装费。安装设备价根据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及其他税项和费用确定;安装费根据建筑安装合同金额确定。
(3)施工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
施工机具的保险金额一般按其重置价值确定。在投保施工机具时还应填写投保清单,将主要机具逐项、逐台、逐套列明。
(4)工地内其他财产
对于工地内的其他财产,通常是按双方约定的价值,将建设单位在工地内或邻近地域的原有财产在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项下分项列明保险金额承保,计入工程保险总保额。
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为上述各项之和。
对因地震、海啸、洪水、暴雨、风暴等巨灾事故引起的物质部分损失,应单独设定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 80%,
(5)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一般约定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确定与物质损失部分保额无必然关联。
(6)扩展类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据实填写,尤其是涉及扩展责任的费用类附加险。
2. 保险期限
建筑期限:根据所投保的险种,按工程合同中列明的工期填写;如果有试车期,按工程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来填写,通常不超过 3 个月,且对于二手设备不提供试车期保障。
保证期:自工程建筑期限终止之日起,依据工程合同中列明的期限填写,通常不超过 12 个月,高速公路等大型工程的保证期通常也不会超过 24 个月。
3. 条款选择
主条款:依据我司报备的工程险条款准确填写。
附加条款:目前我公司工程保险产品中包含扩展类、限制类、规范类三类附加险条款(详见公司保险产品目录),投保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风险状况和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使用附加险条款。
4. 保险金额、保险费合计
填写各险种的实际应交保费,同时,大小写均应准确填写。
5. 特别约定
对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可通过协商特别约定予以明确,如注明不保标的等在投保单上注明,并将这一特别约定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说明。
6. 免赔约定
按照条款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免赔额或免赔率。通常针对一般风险事故、特殊风险事故约定不同的免赔条件。
7. 投保人签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保单投保人签字/章处签字/章,并填写上填单日期。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人应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在“投保人签章”处填写“代办人的姓名+代办”,其代办人的姓名要与《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被授权人姓名一致。原则上不接受这类投保方式。
8. 投保附件
根据业务实际提供业务的相关报告,通常包括:
1.风险概况表;2.工程合同;3.承包金额明细表;4.施工组织设计;5.工程进度表;6.工程地质报告;7.工程略图;8.其他所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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